第487章 杀夫案19(第2页)


    案子被回,除了延长秦文珍的羁押时间,没有任何好处。
    况且,“程序错误”
    这件事,宁稚要在最关键的环节,重点渲染和利用,而非用在此刻。
    审判长沉眸看向公诉人,脸色难看地斥责道:“既然证人的口供里提到被害人在案时殴打了她与被告人的孩子,你们就应该对孩子进行司法鉴定!”
    公诉人:“但我方认为,即便被害人在案时殴打过孩子,这也不是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理由!”
    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小声交换意见片刻,敲响法槌,宣布道:
    “鉴于案涉人员王书磊为重度自闭症患儿,在案后无法由法医完成验伤程序,现在合议庭决定,庭审继续,而缺乏王书磊验伤结果一事,届时将纳入合议庭评议内。
    公诉人、辩护人,还有没有问题要讯问被告人的?”
    公诉人:“我方没有了。”
    宁稚:“我方也没有了。”
    审判长:“下面开始进行举证质证。
    公诉人先开始。”
    公诉人:“请合议庭查阅证据清册第三号证据:尸检报告及鉴定意见。
    由于本案案情重大,案后,一共由三位法医一起进行尸检。
    从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可看出——本案的凶器,也就是扎死被害人的水果刀,刀柄只有被告人一人的指纹,而刀身垂直扎入被害人心脏,刀身与伤口呈°夹角,法医推断案时,应是被害人躺着,而被告人手持凶器,垂直刺入被害人心脏部位。”
    公诉人随即申请传唤法医出庭作证,证明只有被害人躺着,才有可能出现这样的伤口。
    宁稚质询证人。
    “我想请问证人,被害人体内有没有检测出任何安眠、镇定成分?”
    证人摇头:“没有。”
    宁稚:“案时间是下午四点多钟,既不是午睡时间,也不是晚上睡觉的时间,且被害人体内没有镇定安眠成分,所以我可以认为被害人当时是清醒的吗?”
    证人:“可以这样认为。”
    宁稚:“请问证人,被害人躺着,被告人要怎么手持凶器刺入他的心脏?”
    证人:“法医的推断是,被害人躺在地上,被告人骑在他腰上,手持凶器往他心脏部位垂直刺入。”
    宁稚:“一个清醒的成年男人,为什么愿意躺在地上,任由自己讨厌的女人手持凶器伤害自己并且不反抗?”
    证人:“这我就不清楚了,我们只是根据刀身刺入身体时的深度、角度来推断当时可能存在的情况。”
    宁稚看向合议庭:“审判长,被害人身高一米八十三,体重一百七十多斤,而被告人身高一米五五,体重八十多斤,被告人的体格只有被害人的一半,如此瘦小的她,要将高大壮硕的被害人控制在地上,并且骑在他腰上,将凶器精准地刺入他的心脏,想想都不可能。
    所以我方认为法医的推断是不准确的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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