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一十七章 京极家领内十八条颁布(第3页)


    制度规定,所有常备足轻再战斗中讨取敌方武士的,可以获得京极家武士的身份,京极家所有武士必须承认该武士身份。
    战时立下特殊功绩的,比如一番乘、一番枪等等,如果立功者是武士身份则可以增俸或者加封,如果立功者是普通足轻身份的,视战事大小放俸禄。
    此外,如果足轻在战斗中击杀过1o名敌方足轻的,可以免去该足轻所在家庭三年的年贡。
    击杀过5o人的,可以获得京极家武士的身份(击杀人数可以累计)。
    第十四条,矿山、林地、河流湖泊等资源的归属。
    规定京极家领内现的所有矿山和林地都属于京极家,任何人不得私自占领。
    矿山开采的收入,矿山所在地的家臣可以享有一部分收益,任何人不得瞒报领内的矿山和林地等资源,如有现则严惩不贷。
    第十五条,匠人、艺伎、忍者等特殊职业和有特殊技艺者的管理。
    条令规定,京极家领内所有的工匠、艺伎、忍者等特殊的职业或者有特殊技能的人,需要主动向京极家进行登记。
    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工匠、忍者、艺伎等,男子可以获得武士身份的待遇(注意只是待遇),可以在京极家领取相应的俸禄并且享有一些武士的特权。
    第十六条,叛国者。
    内容只有一个字,杀!
    第十七条,家老制度。
    制度内容是,京极家的家老由奉行众笔头、一门众笔头、军务众笔头、外样众笔头组成。
    家老不常设,只有当京极家当主死亡且幼子继位之时,由上述四位笔头自动出任。
    家中事务由四位笔头商议决定,家督之妻不得干涉政务,但享有建议权。
    第十八条,奴役的买卖和管理。
    条令规定,不得买卖任何京极家领内的“自由人”
    ,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卖和购买京极家领内的合法人口。
    对于身份是奴役的人,可以在工作满1o年之后向主家申请恢复为自由人(但恢复自由人身份之后,还需向主家工作五年方可离开),任何人不得阻止奴役恢复自由人身份的申请。
    京极家对外战事中俘获的人口以及掠夺的人口,任何人不得私自霸占和转售,需要统一交付京极家由家督视战功分赏。
    奴役之间可以结婚。
    奴役之间结婚如果生下子女,身份自动归属于奴役,但由主家负责养育。
    以上的十八条是总纲,不管未来生了什么事,这十八条都不得废除且必须固定。
    而除了这个固定的十八条之外,其下还有补充法令。
    补充法令可以视情况增减,目前京极家的补充法令大致上有:
    1、不得私下与其他势力有书信往来,即便是对方主动送来书信,也不得私自拆开,需要得到家督的同意才可以查看和回复。
    2、继承制度的补充条令,在嫡长子继承家名后,新任家督可以让其他嫡次子或者庶子的继承部分知行,但不得过所有知行的十分之一。
    且所继承的知行其后代子嗣不能继承,需要由家督重新赐予。
    3、百姓国人之间不得私自交易田地,但是如果是为了筹备年贡,则可以用以租代售的方式将土地出租出去,且出租年限不得过五年。
    4、对于贫困领主的救济。
    如果出现特殊情况,领主家臣需要向主家申请救济的,需要拿知行地作为担保,主家视过往的功绩以及知行地大小出借资金。
    如果出借资金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偿还的,抵押的知行地予以没收。
    其他还有关于宵禁、盗窃、未元服者犯罪等等一部分补充条令,这里不再一一叙述。
    总之,《京极家领内十八条》的内容十分详尽,几乎包含到了京极家领内的方方面面。
    可以预料到,在这样一部法度下,京极家未来的展必然会快的步入正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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